依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國家語言將自111學年度納入課綱,因此本部配合培育國家語言教師,目前主要處理的是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師資。現行國小有上本土語,第一種師資為具有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認證的現職老師,第二種是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本部將於109學年度啟動師資培育,培育第三種師資,為具閩南語教師證的合格教師,草案所規定的師資來源為上述三類。民眾訴求是,政策推動初期,師資來源缺乏,以上述三類師資授課是沒問題,但中學為分科專業,希望針對具有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認證的現職老師應訂有落日條款,如六年後未取得閩南語教師證即應退場,由具有閩南語教師證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來授課。但現場的實務狀況是,受少子女化影響,開缺情形恐不理想,且全國偏鄉小校約有三成,之前研商會議徵詢需求端縣市政府及國教署意見,也認同訂有落日條款,執行上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