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林務局簡任技正的報告裡面有提到林務局近年來一直加強查緝非法的陷阱,但是我想提的是,林務局或許可以把野外發現的獸鋏都移除,但如果在野地看到套索陷阱,這個陷阱是否有合法申請,其實是無從判別。我在會議前提供的雲端資料中看到原民會的協作會議紀錄,曾經有提到過往在申請狩獵的資料上會寫「傳統獵具」,定義是非常含糊的,究竟是什麼形式的陷阱,很有疑慮。我們要追求的應該是要嚴格禁止高傷害的工具,對於低傷害的器材,應該要有高強度的管理,像林議員提到的,是不是應該要有鋼印或者是產銷履歷的方法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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