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這邊希望可以全面禁止獸鋏持有,但在法規面,畢竟是限制民眾的物權,在憲法層級的討論上要有一個夠強的理由會比較好。另外從剛剛的討論聽起來,在動保法和野保法中間,似乎有可以調和的空間,例如我們若可以在動保法的規範確認禁止持有,就回到野保法可以例外持有的部分,而實名制可能會是「例外持有」很適合的配套措施。可以建議協作會議上參與的朋友,制度設計上可以把這兩套法令修訂成符合所有人需求,多數人都不可以持有,要例外持有就要循野保法實名登記。回到取得獸鋏,這部分是有破口,雖然禁止製造,但可以透過跨國網購,要杜絕可能就要透過邊境管理,也就是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