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實務上的問題,縣市政府可以投入的人力有多高,即使只是實名登記,民眾如果不來登記一樣的狀況,我們法令不會說訂下去民眾就很守法配合,針對行政效能這塊還有很多思考空間,之前談論到修法方向,現在是不得使用,有另外的倡議是不得持有,針對不得持有這塊如果法規上有設計,在現場查核上當場開罰的可能性效果就會比較強,因為使用你還要進一步調查,但持有只要在土地發現就可以處理,也許這部分過去相關修法提案是有朝這方向做設計,另外一塊是有些從境外網站購入的部分跟相關海關在查緝上如果多一點協助,後續執法強度上可以提高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