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名稱都要納入的話,這一個保障機制還要有排除性,如果不是相容於這一個的話,根本不用想適用。公訂標準的話,你還可以說即使是一般公司,經營到第五年,我覺得符合你這一個公訂標準,我也是社企,我也適用;但公司名稱就要去改名稱了,你就要從「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變成「星巴克兼益股份有限公司」,所以這個是很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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