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也不是TFDA想改就可以改的。這個還是要立法院的各黨團,要有一些認識,當然臺灣做這個不是沒有先例,像國際上做垃圾郵件早就是這樣子,這些都是第三方來判斷哪一些是垃圾郵件,像剛剛講兒少法是明文,在這邊說委託給iWIN來做,數位通傳法當然還沒有過,如果有過的話,像裡面在推事實查核的機制,當然都是用這個概念去做,只是因為都是有點一般性的,藥事一定是特別法,不特別這邊修掉的話,這邊再多都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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