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理論上就是在處理這個,因為涵攝的範圍是包含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網路治理及這些國外的廠商,我們在其他監理的行業,像金融或者是交通,以前有很不錯的例子,像Uber今天變成臺灣公司了,也願意用多方利害關係人討論出來的這套來運營,這樣就很好,因為一直是主張在國外,所以法管不到它之類的,但是經過長時間的磨合之後,交通部長終於完成讓它完整落地的這個做法,很可能是因為今天數位三倍券,看你是不是在地的計程車就可以決定能不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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