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無法可管,我覺得也不是無法可管,因為商標法只要在臺灣用臺灣的device看到,理論上是有司法互助的方法,只是因為司法互助曠日費時,我們都知道,所以大家覺得這個動機沒有很高、不想打這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