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想,這個名稱主要是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案,如果要組改,還是直接改這個,所以這個只是牽涉到要放在第3條各部,或者是第4條各委員會而已,當然如果從我的角度來看,它如果是委員會的話,它是要加上執行性質、部的話是要加上協調性質,所以放在第3或4條我都沒有太大的意見,都可以,既然要改組織法,再多加一條也不會怎麼樣,要講什麼就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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