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道理,未來假設有數位專責機關,也不可能控制現在NCC所在的內容監理的能力。此外,還可以增設獨立機關,除了本來已經有的內容監理之外,至少我個人的希望是會有個人資料相關的專責機關,一方面達成GDPR適足性的認定,二方面之前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已經跟歐盟談到一部分了,我覺得這兩個一起做是比較好的。所以至少以這兩個獨立的機關來說,數位發展的機關對它們不會是指揮命令的關係,這個不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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