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長官好,我想確定因為剛提到第三條現在廠內再利用的話,分廠區裡面只要是同一個法人都可以算廠內再利用,這部分因為我們各廠區都會有廢清書寫說再利用的用途,這分廠區產生爐碴,我們要自行在廠內用於鋪路用途,其他分廠區法人假設是台中廠那邊,這樣運過去到他們那邊,也可以做為鋪路使用嗎?還是要再做什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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