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謝謝。
這部分我了解,謝謝。那其餘部分就想再確定假設像用途有些瀝青混凝土或再生用途,我們要送去處理,做廠內熟料用途,是不是有出場就不算廠內再利用?例如瀝青混擬土部分要送去瀝青廠,有出廠去瀝青廠還算廠內再利用嗎?
那我的意思是說只要經過篩分磁選這用途後就可以依照再利用辦法去做使用嗎?
假設是這用法,這部分只要廢清書修正載明就可以使用了嗎?算是事業自行再利用?
台中廠可能沒有產生廢棄物爐碴等,他們是可以申請這個代碼去載明會這樣運用就可以了?
主席各位長官好,我想確定因為剛提到第三條現在廠內再利用的話,分廠區裡面只要是同一個法人都可以算廠內再利用,這部分因為我們各廠區都會有廢清書寫說再利用的用途,這分廠區產生爐碴,我們要自行在廠內用於鋪路用途,其他分廠區法人假設是台中廠那邊,這樣運過去到他們那邊,也可以做為鋪路使用嗎?還是要再做什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