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李技正的意見,第一個意見是希望有關產品前六個月銷售量超過這個量要停收規定,這部分會再做通盤考量看怎麼樣比較符合需求。再來第二點煤灰新增用途的名稱會再看一下相關規範上的統一用詞,方便各部會這樣的使用。第三點針對燃料化這部分,環保署已經有燃料化的指引跟規範,與我們再利用管理辦法其實不互相衝突,業者都會遵循規定,這部份我們也已經在相關業者宣 導,後續收到您的文字再看如何摻採及依循,以上回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