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提案說明五的部分,有關於志工實習的話,按照107年11月27日,基本上實習跟志工並不是提供所謂的勞務跟工作,如果外國人來台,從事自願服務法輔助性的行為,並不是就業服務法的對象,並不用跟勞動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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