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個角色的這一件事必須要有額外辦法或者是相關配套措施來認定,因為會變成在臺灣的訴訟代理人,這一件事的權限可以多大?像這一些外國組織來臺灣,假設外國人要來臺灣,如果我是訴訟代理人,但是我是以雇主的身分來僱用外國人來臺灣,要有合法的拘留權才可以,或者是怎麼樣,這一件事還沒有一個解套,因此這件事我覺得也可以跟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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