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內政部已經敬表沒有意見了,所以現在看起來是從內政部、經濟部的角度來看,因為法律就寫在那邊,所以如果你準用,當然就準用了,但是這邊就是辦理而已,並不會很主動說原住民族的某些特定性質合作社在某些情況之下看起來是商業一樣,並不會幫你做這個解釋,如果是原民會這個法的話,最後還是要回到原民會來做,像農業或者是其他主管機關,如果要準用商業或者是營利團體的話,還是要回到各該主管機關,內政部也不會幫你作這樣的研擬或是評估,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帶回去討論,看提案委員有沒有什麼想法或者是回饋?大家講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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