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如果現在農委會,農委會相關法制的朋友們,內政跟經濟兩部的意見,如果有什麼別的部會,像原民會好了,特別在他的原住民族勞動合作社等等的方式,特別講到「原住民族勞動合作社只要符合……條件,經過登記之後以營利為目的……,以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因為是特別法,所以就產生效果,就變成相當於《商業登記法》的效果,如果這樣就變商業,當然就進入中小企業裡面,但到底對於原民會或者是農委會也好,要不要弄這樣外面外掛,這個叫做橋接條款的準用做法,經濟部也沒有特別表示意見,這樣子是滿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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