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真的是社員的綜合體,當然我常常舉自然人接案的時候,那就是一個人的勞動合作社,自己是資方又是勞方的情況,因為目前已經有這樣的規範,所以應該是在通案上可以有這樣的方式適用,不過實質上的從屬性太高的話,似乎也有違勞動合作社的精神,我想這是滿恰當,而且非常平衡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