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如果是在合作社當中,其實我們大概可以看到,像剛剛委員提出來的,我覺得大概可能是必須要看一下合作社的分類方式,我覺得還是回到源頭,如果這個合作社其實是基於對於社員的服務,提供給他一些資訊媒介的話,當然是我覺得用所提供的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的方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