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覺得可能還是要看一下前提、目的什麼,否則如果是以現行在看待原住民合作社在做搬運類這一塊的話,因為基本上是社員本身個人在做這樣的事情,合作社只是提供他一些基本的服務跟媒介,是可以用現行的法規,有關於個人小貨車、貨運業的方式來申請。以上。
但是假設這個合作社其實本身想要來經營所謂的汽車貨運業的話,其實就會受到所謂現行的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當中有關於資本額、車輛數的規模限制。
至於如果是在合作社當中,其實我們大概可以看到,像剛剛委員提出來的,我覺得大概可能是必須要看一下合作社的分類方式,我覺得還是回到源頭,如果這個合作社其實是基於對於社員的服務,提供給他一些資訊媒介的話,當然是我覺得用所提供的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的方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你是以個人的名義來從事這一項行業,你只能說領用一輛車的車輛牌照,所以針對這一個部分對於個人來經營,是有放寬他的限制。
但是對於如果是個人要來經營小貨車的經營業的話,其實這一個部分資本額是沒有限制的,不需要具備基本的資格。另外,車輛也放寬到從全新變成小於兩年,這是不可以的。
按照我們現在的規定,汽車運輸業是以公司組織形態來做規範的,所以不管是資本額或者是車輛數都有一些規模的限制。
交通部公路總局報告,我想說針對剛剛委員所提出來的,其實問題三的這一個部分個案,其實現在的汽車運輸業的部分,尤其講到原住民合作社當中有關於搬運類的合作社,主要從事的是在貨車載運貨品這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