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實務上卻碰到中企處之前可能有想對於中小企業的定義,某些自認為中小企業合作社說不定可以納入,但事實上那個修法並沒有真的提出來到院裡面,我想這個解法還是一定要修法,內政部這邊對於修法,目前不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