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至少回到學生輔導法第11條的最後一項,其實意思我覺得就是這個意思,沒有辦法55班不到的情況之下有什麼罰則,但我想有這個用意,這個是非常明顯的,這是不是請國教署參考一下,是不是有什麼規勸或是其他的方式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