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講,法源依據還是建築法第97條,建築法的授權其實是極為廣泛,就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一切,像規劃設計、施工設備等等,反正就是你們訂了算的授權,當然也應該要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不過這跟今天的主旨沒有關係,我也不知道為何寫在同條,但是無論如何在97條的授權範圍都認為如果要再加一些包含落實,像剛剛講的抽查等等,或者是隨機檢查可能性等等,其實並沒有逾越建築法的授權,看起來建立法源依據,也就是把辦法層級訂得更清楚,並不是要送立法院,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是建築法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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