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規可以要求在設計的時候就必須要把這個設計進去。像我們在當時沙盒條例的時候,三讀通過的版本,有特別講說所有在不是全封閉場域測試的時候,都要裝什麼紀錄器,那個是法所明訂,沒有辦法用辦法拋棄掉,為什麼?是因為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程式的紀錄我們看不懂,至少行車紀錄器我們看得懂,所以有一套東西是可以讓一般人——包含法官在內——我們可以知道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發生什麼事,從工程師的角度來看,我的紀錄比你的詳細多的,但是我的紀錄是只有專業人員才看得懂的,但是像行車紀錄器是任何人用手機,像現在有很多職業駕駛為了不要發生糾紛,也會放行車紀錄器,那個一般人都會看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