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用路人有自己的想法,其中也有值得參考的地方,但訂定的人並不曉得,所以我們也應該要有方法能夠將之納入考量。因為考慮的面向這麼多,我們克服的方法是希望可以足詔公信的依據、方法來訂定,這個部分在這目前我們所做的是比較不足的,也就是我們要有很多方法、科學的證據在那裡,但是沒有人知道,因此在訂定的過程中,也沒有人參與,所以所謂可詔公信就沒有辦法做到,所以訂出來的速限就容易遭到質疑,反之則可讓大家比較認同,這個部分負責的單位是路權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