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是設置目的的問題,像臺灣肇事前三名,第一個是未依規定讓車,像超速排不到前十名,為何機關這麼長時間以來都只有制定區間測速?我來之前有做功課,科技執法是院頒第13期道安改進方案中的有提及的科技執法,像是有違停在公車停靠區或者是區間測速的科技執法,但我看到都只有區間測速的規劃,我真的很少看到有其他科技執法的部分,我想問一下為何這麼急著設置區間測速,而不是設置其他科技執法在市區比較常發生違規的地方?或者是像雙黃線的違規迴轉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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