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是設置目的的問題,像臺灣肇事前三名,第一個是未依規定讓車,像超速排不到前十名,為何機關這麼長時間以來都只有制定區間測速?我來之前有做功課,科技執法是院頒第13期道安改進方案中的有提及的科技執法,像是有違停在公車停靠區或者是區間測速的科技執法,但我看到都只有區間測速的規劃,我真的很少看到有其他科技執法的部分,我想問一下為何這麼急著設置區間測速,而不是設置其他科技執法在市區比較常發生違規的地方?或者是像雙黃線的違規迴轉的制定?
可以事後改善,並不是只有一種方式可以做。
剛剛是說用速限來制定駕駛人的行為,是不是能用路形的方式來改善駕駛人的行為?也就是說不是裝了區間測速就可以解決這一件事?比如縮減車道或者是路寬,讓駕駛人有一個自主行為來反應,而不是單純用區間測速就可以來解決這一件事。
你這邊提的都是駕駛人違規的部分,跟速度沒有關係。
對,就是以經過的用路人為主。
不知道是交通部或者是警政署的同仁,他們說有實際駕駛,應該是以民眾的行車速率為標準,像國外會取85百分位來做行車速率來檢討,像我今天提蒐集用路人經過的速度,然後再來調整這個速限。
主要在法規裡面有沒有依照當地的路況或者是路寬、路形或者是車道數一起來加入討論?並不是今天是都會區或者是郊外,所以速限必須這樣制定。
主要的點,我覺得像很多地方,比如北投的大肚路是三車道,但是就制定了70公里,或者是自強隧道是最明顯的例子,之前是調整到40公里,調到50公里,因為被民眾罵翻,因此才調整的,這個是很明顯速限是不合理的速限。
剛剛說速限是有依照法規跟路段來制定,請問有沒有把路看跟車道速一起討論?因為像國外的話,今天是市區,所以會把路寬稍微縮減,因為看到路變小,自行就會降速,而不是今天依靠紅綠燈或者是測速照相,也就是讓駕駛人來達到降速的關係。
對。
還有一點,還有行車速度增加沒有錯,國外的研究是行車速度增加的時候,發生事故的嚴重率會增加,並不是今天速度增加,事件就會增加,如果這樣講的話,德國的無限速高速公路,肇事率應該比我們還高才對。
剛剛有提到駕駛人減速之後再恢復加速行為,是不是代表這個路段速限是不合理?所以是不是會造成大部分的駕駛人超速?
大家好,我是附議人Peter,今天來這邊主要是要討論區間測速以外,希望可以訂定一個合理的速限,還有一點是剛剛有提及針對大型重機或是一般重機會容易造成超速,或者是噪音的部分,我覺得這個是不合理的,即使是汽車也會常常發生這一些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