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是在規劃新的專案時,也許可能把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包含合作社,把它變成是一套不同的概念,因為我們也理解合團司希望「公司(含合作社)」就可以了,但是實務上經濟部很多中小企業的相關方案,甚至明文排除掉財團法人跟合作社也是有其道理,因為合作社的這一些授信、單位,其實真的不知道該怎麼樣評估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所以為了這個起一個新的案子,說不定在長遠看起來一個可行的做法,這個也要包含合團司在內的朋友,再多往中長程去想,短期我想金管會的朋友們,應該是可以給一個目前合作程度的普惠金融回覆,大概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