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我們現在講的是不違法,但也解繳不了稅的方法。因為這裡面有兩件事,第一個是商業,那個認定是事後,也就是章程先不違法才做的事情,我從商業司那邊聽起來的講法,只是當然從你的角度來看,因為之前從來也沒有過特別盈餘公積有穿透式或者是免稅的東西,這個是比較困難爭論的事,當然以前也沒有社團法人實質上控制公司的這一套模式,所以我只是提出這樣有一點像折衷方案的見解,如果不是很適合的話,我們也可以再來想有沒有別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