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我想確認一下你的意思,如果第27條的修正後條文,像提撥50%捐贈公益團體,如果改成「提撥50%為特別盈餘公積」,這樣就相當於公司法裡面提到的公基的部分,這樣商業司就覺得比較合法,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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