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們在3月9日的第八次社創聯繫會議當中,有專門討論這一個題目,而這個題目其實也是農委會有一個叫做水保局,他們有一個示範,不管做任何的法令規章等等,只要碰到「資本額」,就會寫「(股金總額)」,就會碰到所有相關以資本市場為主的,好比像企業等等的,就會「(或合作社)」,等於他的法制作業人員有一本類似像對照表的小冊子,就變成通過任何相關的補助之類的時候,就會自動把相當於合作事業的概念用「()」的方式加上去,這樣對合作社最有利的,因為等於制定出公司或商號,可以使用的,就不需要再請承辦人解釋是否適合用於合作社,也就是把理事主席寫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