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會有提到協作會議交通費出席費,因為基於大家都是平等的狀態,所有與會者,包含提案人、覆議人或其他NGO團體,出席費會排除政府機關的人,假設機關允許,評估也可以支領出席費,其他人員也要有,沒有的話就都沒有。提案人在高雄,交通費我們比較堅持,如果符合要點,是三十公里以外的話,就要補助交通費。希望可以促進多元參與、跨域參與。這邊是不是警政署可以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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