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的角度上來看,decision making 與policy making這是兩個不同的聽證,也就是當我們要做決定,像NCC一部分的聽證,要不要換照或者是釋照的時候,那個說不定不見得可以完全開放協作,但是因為有類似像訴訟的對造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但是如果談的是政策或者是法規,就像剛剛ghost所講的,完全可以變成協作會議,有幾個要素是很明顯的:第一個,一定是所有的資料都開放透明,而且既然會用聽證程序,不能說沒有辦法參與。第二個,一定先收攏大家的焦點,其實是聽證主持人訓練的基本要素,也就是對齊焦點,然後試圖找出政策的方向,公聽會如果還是跟傳統會議一樣,就是把大家的意見都記下來之後,說我們會回去研究參考,就不是從協作會議的角度,是從公聽會或者是聽證會的角度來講,也是失敗的,本來就可以不只是協作會議,或者本來應該是協作會議。甚至是一個open ending,不只對未來開放,並不因此而終止討論,而且所有的聽證會成果,應該變成下一次討論的基礎,不要走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