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各位先進大家好,教育部體育署說明辦法的相關修正草案的事項,首先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是九十八年間,監察院針對民間團體核發救生員證亂象,要求當時的體委會訂定統一規範,所以在九十九年時辦法就發佈,那經過長時間下107年7月11日又做修正發佈,後來陸續在108年6月間就開始做一些游泳池業者,希望我們能針對這辦法作修正,我們也接受各界意見,108年11、12月分別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跟救生員團體召開座談會,相互溝通跟瞭解,也是由他們的溝通瞭解中我們去擬定這次修正辦法。這次辦法中我們已經針對剛提到的複訓費用做調降,為了彌補這部分還有溯及既往條款,針對108年複訓救生員進行退費機制,另外也針對後續的安全講習等作法有重新檢討訂定新的方式,複訓作業其實不是訂定在法規內,會另外進行相關的公告,這部分我們已經籌組諮詢規劃小組,由諮詢規劃小組做相關研擬,這部分邀集了救生員的代表還有一些業者、專家學者,還有民間團體和消費者代表來共同組成,針對後續的考科的部分重新解釋研議,我們充分跟他們進行溝通來推動救生員的整體制度。未來我們也持續有建立溝通機制,跟他們去相互持續瞭解,他們提到證照期限也可以參考這次修法一併處理,由於業者跟救生員希望我們盡快完成修法作業,這次期程上盡量以最快速度做處理,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