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剛剛討論儲互社的部分想提一下我的想法,我前面有分享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其另外還有成立一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沒有可能比照這樣的方式?因為其本身是屬於公法人,裡面的基金是好像經濟部是七成,民間是三成,我覺得民間有這樣的需求,是不是有可能來成立這樣的模式?也就是比照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的部分,因為這部分可解決民間需求,也就是協助合作發展的可能性,我覺得現在很多民間的困境大部分是來自於融資貸款的問題,因此我們也有跟銀行方面請教過,他們覺得如果政府願意背書,也就是用信保的方式,取得融資就比較容易,這部分是不是可以來解套,也就是民間團體願意來做融資這一件事,但基於機構或者是法的部分是不是有可能政府幫忙來解套?讓其實質效益能獲得雙贏甚至是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