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大家都有提到罰責的部分,沒有罰責的原因是,現在的是注意事項草案,其實層級位階很低的,所以沒有辦法有位階,至於罰責要罰誰,學校或者是老師,這個是比較容易,但是要罰到校外人士的部分,也就是做行政罰鍰的部分,其實這一件事是做得到,不一定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其他的行政罰鍰是要處理的,所以這一些事項裡面,第一個最重要的事情是,所有的校外人士這一件事要框下來,第二個是整個法的位階要提升,接著是審查機制不能做,不能下放到學校去處理,應該要在大的法律位階之下,教育部要訂相關的子法,讓各個學校可以執行與遵守,我有沒有漏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