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針對這個草案來做簡要的報告,因為我們沒有以志工來做訂的規範,最主要的目的是志工依照志願服務法來接受相關的訓練,然後領有志願服務等等才有相關的志工,但是我們在學校的現場部分,實際從事入校協助的部分,其實不僅僅是志工,可能還包含了部分的團體或者是個人等等,所以我們在討論之後,決定是以校外人士決定是訂定的範疇,所以我們定義在草案第2條,將校外人士定義為「學校聘用、僱用的教職員工以外,進入或應用的其他人員」,我們有訂定這一些人員若是屬於民間團體、法人或者是民間機構的話,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立案等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