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理解,當時會有偏遠地區專門的條例,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是專聘教師的甄選資格加分待遇這一些的聘任辦法都不受別的母法的限制,可以自己再去訂一個,這個我是覺得滿重要的,因為就可以告訴大家說這個好比像連續在偏鄉任滿六個學年會取得第二個專長,接下來有各種教學總分的有待一堆有的沒的,這個並不是招聘的時候特別需要寫上去,因為這個是辦法有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