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引到釋字第539號的雙重課稅,其實大法官整段在闡明這個地方,如果大法官解釋的東西,太過於專業,以至於大家看不懂,基本上好像也沒有辦法,因為我們看這個文字也沒有辦法再更白話,因為本來就不一樣的東西,大法官講說不一樣的東西就是不一樣的待遇,這樣很白話,要釐清的部分是在哪一個部分,需要再釐清稅跟規費的不同、比較及分析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