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稍微問一下,提案人這邊,主辦機關有先問過他的意見,對不對?提案人目前對於案情的瞭解有沒有很多誤解,或者是有沒有很多我們在會議中一定要去說明的地方?比如一開始就把費跟稅搞清楚,然後接下來又把不同的費搞清楚,還要把不同主管機關基於不同理由所收的規費搞清楚,提案人在這一塊的理解是什麼程度,可以幫我們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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