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們要有一個對一個文化敏感的程序,這個是為什麼像iWIN是很好的例子,這個是設計出來一臂之遙,並不是讓任何行政體系的人來決定怎麼樣才叫做兒少性剝削的情況,但是又有法律的授權,也就是兒少法律法的授權,並不是諮詢權,而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進入法體系當中,所以這種一臂之遙的情況,當然不會同意iWIN是外包給我們一個文化完全不同的實體來進行操作,這樣就會造成非常大的社會影響力,但是都是負面的,所以讓在這個社會裡面,社會常規就覺得這一些人在社會當中是有一定程度的公信力存在,讓這樣的社會部門來判斷仇恨言論,或者是其他對公眾大量不利益的,讓他們的意見進入演算法的治理當中,這個是目前所謂的norm design,也就是這個形狀是網際網路的共識,但是每一個文化要用什麼樣的社會部門方式來進行裁量,比如「臺灣事實查核中心」,這是每一個實作者要自己在文化裡實作的,並不是網際網路社群越俎代庖說整個網路上的不實訊息、仇恨言論都是要單一的,這個是很慘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