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建議的部分,其實我們這一組後續出現了兩種比較不一樣的立場,不過在建議的部分,其中一種立場是認為可以從臺灣性侵調查的系統來改善,另外一種也會認為其實像澳洲成立正式的委員會來調查,其實在委員會的部分,我們這一組的建議是如果要成立正式委員會的話,可能在人力配置上或者是資源上給予足夠的機制,這個委員會的目標也要豎立夠清楚明確,而且這個委員會要提供這個權力的部分,就是要彌補跟修正司法體制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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