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這組討論的有一點亂,但是大家稍微意會一下我們討論的結果,其實我們這一組在澳洲經驗,其實前面的部分大家丟出滿多澳洲的經驗,包含從一開始澳洲組織成立的脈絡來看,我們這一組很肯定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是很有政治意志在推動,所以當他們成立委員會的過程中,他們包含在委員會人力的架構,不只是司法面向而已,也包含了很多陪伴的系統,又或者是在賠償的過程中,能夠比較嫁接在他們既有的公務體制,可能比較有效率來提供這一些賠償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