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基本上我們覺得做到澳洲那樣,要讓被害者勇於出來,就是被害者需求,我們覺得在這個過程中,應該要讓被害者不管是最低程度講講話、有心理上的滿足,或者是需要向機構、國家的究責,或者是個人究責的部分,是不是配套有這一些機制,而這一些機制也要突破現有法制,這個也是要修法的,這個是我們提出來的期許,也指出其中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