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臺灣而言,我們覺得這個優點是將來倘若成立同樣的機制,是不可或缺的,只是臺灣的現狀是如果要有澳洲那樣的功能跟機制的話,顯然要有一個獨立的法源依據,像一個獨立的機關或者等等,在現有的體制之下,我們覺得另起爐灶是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