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講一下,我們這組對澳洲模式,最肯定的是有效讓官方的#Me Too,也就是潛在的被害者出來,就這一點而言,顯然在配套機制上有充分的人力跟資源,最重要的是權限的廣泛,使得被害者的需求也就是將來的究責,有一個依據、程序,這一點澳洲經驗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