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剛剛理解有點偏誤,不是說性侵害是公訴罪不能調查,而是因為有一些被害人,假設他們揭露了被性侵害的這個事件,因為我們國家現在是公訴罪,所以這樣的案件就變成知道的人有告發的義務,有時這個被害人是不希望這樣的事件會進入到後面的那個司法訴訟的流程,因為我們現在司法訴訟對被害人不見得是很友善的,就是這個訴訟的過程,反而會因為被害人這樣而不求助,其實實務上也發生過,有一些被害人從一些資訊上得知如果他去揭露了性侵害的這個事件,但是會進入到後面的司法訴訟流程,變成寧可不揭露,變成用自己的方式來面對這樣的議題,所以我們才在討論的會議當中有提出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