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是強制要求教會聖職人員或者是工作人員必須要定期接受督導及績效評估,並且把他們列為責任通報人員,其實臺灣現行法規及教師都已經是責任通報人員。我們這邊的情境不一樣,但是或許有一些細膩的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