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一種。或者是他講的完全是真的,但是因為這一個真的還是造成了危害,這一種情況也是有的,所以重點還是一開始是不是造成公眾危害而造成編造的不實訊息,如果有這個故意,我們就說這個東西就好比像在傳染病防治或者是投票的時候等等,像自然災害的時候,本來就會造成這一種大的公眾危害時,即使不在網路上,本來就在法律裡面有一些規定不可做這一些事,只是因為常常寫成報紙、新聞紙、廣播等等的形式,因為當年寫這個法的時候,媒體還比較固定集中形式,我們現在只是說在數位的場域裡面,因為每個人都是媒體,所以這個時候這一些訊息我們就先不管這個媒體是不是把自己當新聞,只要這個訊息是惡意、虛假、造成危害,這樣子的話,這樣才可罰;其他像您剛剛所說的是靠公民社會自己的力量,還有我們幽默的澄清,像迷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