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好,我這邊作說明,也跟大家有一些建議,剛剛政委的說明其實沒有錯,是我們補充案例函的文字內容。之所以會用補充案例函方式書寫是因為參加過多次相關議題會議,發現地方創生業者對於辦理活動是否涉及旅行業業務多有疑義,因此為釐清業者疑慮,交通部先以函示說明發展觀光條例關於旅行業業務之適用範圍(108年4月8日交路(一)字第1088200179號函),但因為部分業者對於函示說明仍有疑慮,因此我們依前函示原則,提供3種體驗型態的案例,讓業者能更清楚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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